经确认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《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》(国经贸节[1994]14号)已被废止。近期,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,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,由国家发改委联合科技部、工信部、财政部等10部门对《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,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同时新旧条例的变化对比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。
下面我们就综合介绍一下新旧办法五大变化:
第一,制定的主体发生变化。旧的《管理办法》是由国家经贸委、原电力部、财政部、建设部、交通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,新的《管理办法》有国家发改委联合科技部、工信部、财政部等10部门共同制定。原制定主体的本身也发生变化,比如国家经贸委改为国家发改委,电力部撤销等。
第二,对于粉煤灰管理利用的变化。与之前相比,目前我国粉煤灰利率用已相对较高,到“十二五”末期,规划达到70%的利用率。比如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更加强调了对于粉煤灰高附加值的利用,第四条指出:“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: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,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、化工、复合材料等产品,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、筑路、回填和农业等。”同时,明确鼓励了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。
第三,相应的法规依据日趋健全。随着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,《清洁生产促进法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相继出台,尤其是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的颁布实施,对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第四,对于粉煤灰范围界定的变化。原《管理办法》中的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、烟气除尘器收集后的灰尘和炉底渣。新的《管理办法》中扩展到除了燃煤电厂本身,还包括煤矸石和煤泥。“尤其是煤矸石,数量是十分巨大的,不容忽视。”蒋建国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解释说,“不论是哪些粉煤灰,因为产生量巨大,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。比如不恰当的利用会占用大量土地,细小颗粒,造成粉尘污染,粉煤灰堆场控制不好造成的溃坝、塌方等造成安全方面的隐患。”
第五,比较新旧两个《管理办法》,新的《管理办法》更加强调了粉煤灰利用的安全性和对于粉煤灰堆放场的安全管理。如第十三条规定:“在堆场(库)提取粉煤灰,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,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(包括从湿排灰堆场(库)取灰点、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)提供装载方便,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。” |